1月21日,市公安交警支隊通報:去年,在城區發生的三宗傷亡交通事故中,三家施工單位因未按規定審批或采取相關防護措施,各自承擔不同等次的責任。
道路交通法規規定:因工程建設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設、增設管線設施,應當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門的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施工作業單位應當在經批準的路段和時間內施工作業,并在距離施工作業地點來車方向安全距離處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采取防護措施;施工作業完畢,應當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礙物,消除安全隱患,經道路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驗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復通行;未經批準,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從事其他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活動的,由道路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恢復原狀,可以依法給予罰款;致使通行的人員、車輛及其他財產遭受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據市交警支隊城區大隊統計,在城區去年發生的傷亡交通事故中,其中有三宗與道路施工有關。經調查取證,三家施工單位分別承擔三宗交通事故的不同等次責任。
案例一
2020年4月5日22時28分,年僅16歲的吳姓女孩駕駛無號牌摩托車,沿博愛六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途經博愛六路紫馬嶺游泳館對開路段時,不慎碰撞擺放在道路的鉆探機械,事故造成吳某當場死亡,車輛、施工設施損壞。
經城區交警大隊調查取證,吳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上路,且未按規定戴安全頭盔、不按規定使用燈光,是導致事故發生的一方面原因;中山市易XXXX基礎工程勘察有限公司未征得相關部門的同意占道施工,且未按規定在安全距離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采取防護措施,是導致事故發生的另一方面原因,雙方依法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
案例二
2020年4月14日3時30分左右,肖某醉酒后駕駛湘H號牌摩托車(載陸某)由五桂山往城區方向行駛,途經東區城桂路與南外環路交匯處時,失控碰撞施工路段的警示反光筒支撐樹桿,事故造成肖某、陸某受傷,車輛損壞。
經城區交警大隊調查取證,肖某醉酒且未按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機動車是導致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依法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廣東省長大XXXX工程有限公司作為施工作業單位,未按規定設置安全警示標志、采取防護措施,是導致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依法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案例三
2020年9月1日0時15分許,廖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粵J號牌摩托車,沿南外環路由南區往火炬開發區方向行駛,途徑東區南外環西往東距離城桂路出口一千五百米路段時,失控倒地肇事,事故造成廖某受傷,并經醫院搶救無效7天后死亡。
經城區交警大隊調查取證,廖某無證、未按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機動車,是導致事故發生的一方面原因;作為施工作業單位的中國水利水電XXXX局有限公司,未在距離施工作業地點來車方向安全距離處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采取防護措施,是導致事故發生的另一方面原因。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定,雙方各自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
交警部門再次提醒,道路施工應申請審批,并按規定采取防護措施,否則,在承擔賠償責任的同時,還將視案情依法追究施工單位法人代表的行政或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