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釣魚場和顧客發生爭執,經營者馮某手持兩把菜刀、情緒激動辱罵對方,雙方還互拍視頻以作“證據”留存。不曾想,這一幕被顧客發布到網上。經營者馮某稱釣魚場由此生意銳減,去年1月,他以名譽權受到侵犯為由起訴顧客林某和劉某索賠11萬元。記者1月6日從市中級法院獲悉,法院一審二審均駁回了馮某的訴求。
2018年的一天,林某、劉某前往馮某的釣魚場釣魚。期間,馮某因看到林某和劉某在同一個位置釣魚,認為他們違規,便上前制止。接著雙方發生爭執互相對罵。馮某跑到廚房拿了兩把菜刀出來,林某和劉某見狀則每人拿了一根木棍防衛,雙方都拿出手機拍視頻作為證據。
林某用手機拍攝的視頻中,馮某手持兩把菜刀對林某、劉某進行辱罵。林某在視頻中旁述稱,“這個就是×記老板啊,拿著刀。和我講兩句還掐我脖子,就是這樣做老板的”。
當天16時許,林某和劉某收拾好釣魚工具駕車離開了釣魚場。本以為爭執就此落幕,沒想到2019年8月26日,馮某發現林某當時拍攝的視頻被發布在多個釣魚論壇和釣魚微信群中。有網友評論認為,釣魚場經營者馮某拿刀恐嚇游客的行為過于暴力。
馮某認為這一視頻嚴重影響了自己的生意和聲譽。在向公安機關報案無果后,馮某去年1月向市第一法院起訴,索賠11萬元。2020年7月,法院一審駁回了馮某的訴求。馮某不服并提出上訴,市中院近日終審維持原判。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以案說法
消費者對質量、服務作出評價,不構成侵犯名譽權
經營者馮某堅持認為,林某和劉某用視頻中其情緒激動、制止違規釣魚行為的畫面,可制造馮某是黑惡分子、無良商家的假象,誘導不明真相的釣友或網民對馮某的質疑和負面評價,因此侵犯了他的名譽權。但為何法院一審二審都駁回了他的訴求?
法院認為,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林某、劉某所發布的視頻內容雖然不能完整、全面地反映雙方爭執的起因和過程,但的確是當時雙方爭執沖突時的情景,并沒有證據顯示林某、劉某曾對該視頻進行過剪接、編輯或者加工,發布時也沒有對視頻所呈現的事實進行歪曲或者捏造,沒有對馮某故意進行誹謗或者詆毀。
也就是說,林某和劉某拍攝、發布的視頻,是對自己消費過程中親身經歷并且已經發生的事實的客觀、真實反映,是作為消費者對釣魚場的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的評價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規定,消費者對生產者、經營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進行批評、評論,不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因此,兩人對外發布涉案視頻的行為既非出于誹謗、詆毀馮某名譽的故意,也沒有歪曲、捏造事實的行為,不符合名譽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不構成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