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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1-07 17:55:26
順德區農業農村局依法從嚴處罰水產養殖違法行為
文圖/珠江商報記者駱蘇艷
見習記者冼穎儀
均安鎮某養殖企業的負責人因為“少寫了幾行字”需要繳納15000元的行政罰款。而另一家動物保健品企業卻因生產魚類“保健品”被罰34100元,還被沒收了生產設備。怎么回事?一起看看順德區農業農村局根據上級部署推進的“利劍行動”之“利劍3號”行動查處的兩個典型案例!
順德區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一邊開展執法行動,一邊向養殖戶宣傳健康養殖。
執法從嚴 從重處罰違法行為
“少寫了幾行字”的是企業養殖用藥記錄。2020年9月2日,順德區農業農村局在“利劍3號”行動執法過程中,發現均安鎮某養殖企業水產養殖用藥記錄不完整。經調查,當事人承認水產養殖用藥記錄不完整一事屬實。
該企業的行為違反了《獸藥管理條例》的第三十八條、第六十二條。獸藥使用單位必須遵守獸藥安全使用規定,并建立用藥記錄,否則被責令立即改正之余,還要承擔違法成本——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區農業農村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參照《佛山市農業局行政處罰裁量標準(漁業)》第123條“未建立用藥記錄或者記錄不完整真實的,記錄不完整、違法程度一般的,責令立即改正、對違法單位處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責令企業負責人對用藥記錄不完整的違法行為進行整改,并作出罰款15000元的行政處罰,“按上限處罰是希望涉事企業認真吸取教訓,重視養殖用藥記錄登記,規范養殖行為。同時也希望其他水產養殖企業以此為鑒,科學用藥,完善記錄,健康養殖。”
另一家在“利劍3號”行動中“栽跟斗”的企業是某動物保健品有限公司。2020年8月,區農業農村局根據群眾投訴線索,對該公司進行檢查,在公司生產車間現場查獲假獸藥“增效××全”2箱、“××解毒散”20箱、“××福爾馬林溶液”128箱。執法人員介紹,這些藥物并非魚類的“保健品”,均含有治療魚病的獸藥成分,企業生產獸藥需要取得《獸藥生產許可證》,但該公司并沒有取得《獸藥生產許可證》,違反了《獸藥管理條例》的規定。針對該公司的違法行為,區農業農村局依法對該企業處以34100元的處罰,并沒收相關產品和生產設備。
以案說法 倡導養殖戶健康養殖
區農業農村局相關負責人介紹,“利劍3號”行動開展以來,區農業農村局以水產養殖為重點開展“鐵腕”執法,加強水產養殖用獸藥及其他投入品的監管,嚴厲打擊使用禁用藥品及其他化合物的行為,區鎮聯動開展多次水產養殖場專項檢查行動,規范漁藥、投入品使用秩序。
據統計,自2020年7月“利劍3號”行動啟動至今,區農業農村局共出動執法人員198人次、執法車29輛次、檢查水產養殖單位(戶)85家次,抽取水產樣品130個。
“重點檢查是否有使用含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諾氟沙星及其他禁用物質成分的獸藥。檢查是否使用標簽不規范的獸藥,是否有使用說明書標有‘殺蟲’、‘殺菌’、‘治療’等具有獸藥功能表述的水質改良劑。同時對養殖者生產記錄、銷售記錄、用藥記錄進行檢查。并對未按要求做好用藥記錄的生產企業責令整改,對抽檢不合格的養殖戶依法進行處罰。”區農業農村局相關負責人說。
一手握執法“利劍”,一手拿宣傳折頁,區農業農村局一邊以嚴執法震懾違法行為,一邊向廣大養殖企業、養殖戶宣傳科學養殖、規范養殖知識。“利劍3號”行動啟動以來,區農業綜合監督所聯合杏壇鎮、勒流街道、北滘鎮農業農村辦公室,對轄區內水產品養殖戶和獸藥經營企業負責人分片區開展6場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執法培訓班,以案說法,引導漁藥經營店鋪、養殖場(戶)嚴格落實安全用藥要求,拒絕經營、購買和使用禁用藥品及其他化合物、停止使用藥品、假冒偽劣獸藥以及其他所謂“非藥品”“動保產品”等存在安全隱患的投入品,倡導養殖戶健康養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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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藥管理條例》知多D
◆《獸藥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獸藥使用單位,應當遵守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獸藥安全使用規定,并建立用藥記錄。
◆《獸藥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假獸藥:
(一)以非獸藥冒充獸藥或者以他種獸藥冒充此種獸藥的;
(二)獸藥所含成分的種類、名稱與獸藥國家標準不符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獸藥處理:
(一)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經審查批準而未經審查批準即生產、進口的,或者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經抽查檢驗、審查核對而未經抽查檢驗、審查核對即銷售、進口的;
(三)變質的;
(四)被污染的;
(五)所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的。
◆《獸藥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照國家有關獸藥安全使用規定使用獸藥的、未建立用藥記錄或者記錄不完整真實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藥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將人用藥品用于動物的,責令其立即改正,并對飼喂了違禁藥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動物及其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對違法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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