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始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堅持發揮調解優勢,實現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優化審判資源,讓當事人感受到司法的“速度”與“溫度”。記者昨日采訪獲悉,今年1-11月,該院共調撤(調解和撤訴)案件6000件,堅持調解工作與即時履行同步進行,真正實現案結事了。
■案例一:被拖欠貨款,法院協調追回40余萬
“這次真的是謝謝許法官了,你幫我們公司解決了大問題。”12月17日,一位當事人將一面寫有“保駕護航正氣浩然、排憂解難克己奉公”的錦旗送到市第二人民法院派出法庭古鎮法庭。據悉,這是該院為減輕當事人訴累,不斷創新調解思路,開展訴前調解工作,成功調解一起買賣合同糾紛后出現的一幕。
被告中山某科技公司向原告中山某電子廠購買電鍍板,一直以經營困難為由拖欠貨款,經電子廠多次追收,仍有40余萬元未收回,電子廠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支付貨款及利息,并在起訴時申請訴訟保全,對該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采取了多項訴訟保全措施。
庭審過程中,某科技公司提交大量證據及產品實物以證明案涉產品存在重大質量問題,并對電子廠采取多項保全措施導致公司生產困難提出異議,堅持申請鑒定并要求索賠。
在啟動鑒定程序進行第一次取樣時,雙方對封存樣品的個數、抽樣等鑒定程序亦有不同的意見,案件一時陷入僵局。承辦法官許雙陽分析案情后,多次組織雙方溝通、調解,并告知相關訴訟風險,在多次不懈地向雙方釋法明理、釋明利害的情況下,雙方最終就案涉糾紛達成一致的調解方案,由電子廠申請解除銀行賬戶的凍結,科技公司分期支付尚欠的貨款40余萬元。
■案例二:網約車被撞要求賠償停運損失,當場調解成功
近日,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一庭成功調解了一起訴訟案件,且被告當場履行了義務,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原告是網約車車主,其駕駛的車輛與被告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造成車輛受損,交警部門認定被告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的車輛被送往維修,并由保險公司支付了維修費。原告主張車輛維修期間停運7天的經營損失2100元和車輛殘損費6000元。
庭審時,原告沒有提交其車輛受損前經營收入和車輛殘損的證據,但稱可以庭后補充經營收入的銀行流水。考慮本案原告確存在因車輛維修造成的停運損失,且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應由被告負擔,而車輛因交通事故受損導致貶值難以證明,為免當事人來回奔波,承辦法官朱永前就此釋明并建議雙方和解,最終被告同意支付停運損失2100元,原告也愿意放棄其他訴求和承擔案件受理費。在簽署調解協議后,被告通過微信將2100元支付給了原告。
■案例三:調解結案 被告兩天內完成支付700萬工程款
12月22日,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一庭郭寧法官把調解工作融入審判活動過程中,成功調解了一宗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被告于兩天后支付了700萬元工程款給原告。
原來,原、被告在簽訂涉案施工合同后,約定原告作為承包方承包被告位于中山市東升鎮某廠房的工程,涉案工程竣工后,原告以被告不辦理結算、未完全支付工程款為由,向被告索賠工程款等各項費用合計1500多萬元。被告在收到起訴狀后則以涉案工程存在質量問題等理由提起了反訴,并要求原告賠償工程的質量修復費用。
因本案訴訟標的額較大,且當事人申請對涉案工程進行司法鑒定,雙方如繼續進行訴訟程序則可能需付出巨大時間成本。為減輕雙方訴累,郭寧法官在庭審后進行了多次調解工作,向原被告雙方釋明法理。最終,雙方于今年12月22日達成一致調解意見并到庭簽署調解筆錄,被告承諾兩天內支付700萬元工程款給原告,原告承諾收到全部款項后向法院提出解封被告財產的申請。
承辦法官郭寧表示,在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中,一般需要經過漫長的司法鑒定程序,雙方訴訟成本較高,法院把調解工作融入審判活動過程中,能有效提高辦案質效,真正做到司法為民、司法惠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