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列席和邀請列席中山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八次會議人員的決定
(2020年12月30日中山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不是市十五屆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員,列席和邀請列席中山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八次會議:
一、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主要負責人;
二、居住中山市的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三、居住中山市的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四、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各一名負責人;
五、中山軍分區主要負責人;
六、火炬開發區、翠亨新區管委會主任、各鎮鎮長、街道辦事處主任;
七、出席政協中山市委員會十二屆五次會議的委員;
八、中山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八次會議副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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