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查證,下列單位未按規定報送2017年度、2018年度年檢申報材料,連續兩年年檢結論均確定為“不合格”。
上述行為違反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根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查辦法》第十條以及《廣東省民政部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表》(民辦非企業單位)序號3:“民辦非企業單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連續兩年“年檢不合格”的,撤銷登記”的規定。本機關擬對下列社會組織作出撤銷登記的行政處罰。
因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依法公告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以下單位應當自在公告之日起60日內到中山市民政局領取《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逾期則視為送達。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單位可在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三日內向本機關提出聽證申請或陳述、申辯意見,也可到中山市民政局進行陳述、申辯。逾期未陳述、申辯和不申請聽證的,視為你單位放棄陳述、申辯權利和聽證權利。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公告送達名單
中山市民政局
2021年1月6日
(聯系人:李先生、黃先生,聯系電話:0760-88889103,地址:中山市東區興中道10號中山市民政局綜合執法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