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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9-07-11 00:00:00
體競字〔2019〕103號
體育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第十四屆全國冬季運動會決賽期間代表團、運動隊冠名及著裝廣告規定》的通知
第十四屆全國冬季運動會參賽代表團、第十四屆全國冬季運動會組委會,冬運中心,中國滑冰協會、中國花樣滑冰協會、中國冰球協會,有關單位,社會各界:
為規范第十四屆全國冬季運動會各代表團市場開發工作,保護組委會和各代表團的市場開發權益,現將《第十四屆全國冬季運動會決賽期間代表團、運動隊冠名及著裝廣告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體育總局辦公廳
2019年7月9日
第十四屆全國冬季運動會決賽期間代表團、運動隊冠名及著裝廣告規定
第一條 為維護國家體育總局、組委會及運動會形象,規范第十四屆全國冬季運動會市場開發工作,確保合理、適度開發,保護各方權益,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代表團、運動隊冠名及著裝廣告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國家法律法規,不得出現煙草、烈性酒的冠名或產品廣告,也不得出現有損運動會形象和不宜進行公眾宣傳的廣告內容。
第三條 代表團不得冠名。代表團所屬運動隊可以冠名,格式為“代表團名稱+冠名單位名稱+項目隊”,其中冠名單位名稱不得多于6個漢字或12個英文字母。
第四條 代表團禮儀服裝和運動員領獎服不得出現除自身品牌標識以外的廣告標識,其中上衣和褲子的自身品牌標識各不得超過兩處,每處大小不超過50平方厘米。
第五條 開閉幕式代表團入場儀式中,代表團隊伍中除著裝自身品牌標識外,不得出現其他贊助單位名稱以及任何具有廣告宣傳性質的標識和內容。
第六條 運動隊比賽服裝、專用物品、宣傳品等廣告按照第十四屆全國冬季運動會組委會和相關項目管理中心、改革試點項目協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第十四屆全國冬季運動會組委會有關部門和各項目競委會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上述規定,對代表團、運動隊冠名及著裝廣告等進行認真檢查,發現有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撤銷、更換、遮擋不符合規定的冠名和標識。
第八條 各代表團和運動隊要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上述規定,積極配合組委會和各項目競委會的檢查工作。違反規定的應當嚴格按照組委會和各項目競委會的要求進行整改;拒不整改的,視其行為性質及嚴重程度給予相應處罰。
第九條 第十四屆全國冬季運動會各項目決賽期間適用本規定。資格賽期間按照相關項目管理中心、改革試點項目協會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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