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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興奮劑管理辦法》已于2014年10月27日經國家體育總局第25次局長辦">
發布時間:2018-04-24 16:03:16
《反興奮劑管理辦法》已于2014年10月27日經國家體育總局第25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制定目的
為了規范體育運動中的興奮劑管制活動,根據國務院《反興奮劑條例》和國務院體育主管部門《反興奮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參照《世界反興奮劑條例》及有關國際標準,制定本通則。
第二條 興奮劑及其分類
本通則所稱的興奮劑是指年度《興奮劑目錄》所列的禁用物質和禁用方法,禁用物質和禁用方法根據世界反興奮劑機構年度《禁用清單》(以下簡稱禁用清單)確定。
禁用清單列出的所有蛋白同化制劑、激素、非特定刺激劑、激素拮抗劑與調節劑是“非特定物質”,其他所有禁用物質都是“特定物質”,禁用方法視為“非特定物質”。
第三條 興奮劑管制及其主體
本通則所稱的興奮劑管制是指從制定檢查計劃到興奮劑違規爭議解決的全部步驟和過程,包括檢查、檢測、調查、治療用藥豁免、結果管理、聽證、處罰和爭議解決等環節。本通則所稱的反興奮劑組織是指啟動或實施興奮劑管制有關活動的組織,包括中國奧委會、中國殘奧委會、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省級)反興奮劑機構、全國性和省級體育社會團體、賽事組織機構、其他體育社會團體和組織等。
第四條 適用范圍
在體育運動中從事與興奮劑管制有關的活動的,適用本通則。
第五條 了解和遵守義務
運動員及其他當事人(以下簡稱當事人)、其他有關人員和單位應當了解并遵守本通則的規定;運動員應當確保沒有禁用物質進入自己體內;當事人應當了解會構成違反反興奮劑規則的行為(以下簡稱興奮劑違規),以及禁用清單包括的物質和方法。
第二章 興奮劑違規
第六條 檢測結果陽性在運動員的樣本中,發現禁用物質或其代謝物或標記物的,為檢測結果陽性,構成興奮劑違規。
第七條 使用或企圖使用興奮劑
運動員使用或企圖使用某種禁用物質或禁用方法的,構成興奮劑違規。
第八條 拒絕、逃避或未能完成樣本采集
運動員拒絕、逃避樣本采集或無正當理由未能完成樣本采集的,構成興奮劑違規。
第九條 違反行蹤信息管理規定
國內或國際注冊檢查庫中的運動員錯過檢查或未按規定申報行蹤信息,在12個月內累計出現3次的,構成興奮劑違規。
第十條 篡改或企圖篡改興奮劑管制環節
篡改或企圖篡改興奮劑管制過程中任何環節的,包括向反興奮劑組織提供虛假信息、故意干擾興奮劑檢查、破壞樣本完整性、妨害證人作證等,構成興奮劑違規。
第十一條 持有禁用物質或禁用方法
未獲得有效的治療用藥豁免或無其他正當理由,運動員及其輔助人員賽內持有任何禁用物質或禁用方法,或者賽外持有任何賽外禁用的禁用物質或禁用方法的,構成興奮劑違規。
第十二條 從事或企圖從事興奮劑交易
從事或企圖從事任何禁用物質或禁用方法交易的,構成興奮劑違規。
第十三條 對運動員施用或企圖施用興奮劑
賽內對運動員施用或企圖施用任何禁用物質或禁用方法,或者賽外對運動員施用或企圖施用任何賽外禁用物質或禁用方法的,構成興奮劑違規。
第十四條 組織使用興奮劑
協助、鼓勵、資助、教唆、策劃、包庇興奮劑違規,或者以其他形式故意實施上述行為的,為組織使用興奮劑;組織使用興奮劑,或者以上述方式幫助處于禁賽期的當事人違規參加比賽或其他體育活動的,構成興奮劑違規。
第十五條 使用興奮劑違規人員從事運動員輔助工作
當事人使用有下列情形的人員從事運動員輔助工作的,包括為運動員參加訓練、比賽等提供幫助和指導,或者提供與訓練、比賽有關的營養、醫療、科研等支持的,構成興奮劑違規:
(一)因興奮劑違規而處于禁賽期的;
(二)雖未處于禁賽期,但在刑事訴訟、職業或紀律處罰過程中被證實構成興奮劑違規的;
(三)作為上述兩項涉案人員的聯系人或中間人的。
禁止使用有第二項情形的人員從事運動員輔助工作的期限以
刑事、職業或紀律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6年,或者刑事、職業或紀律處罰決定存續期較長的一個為準。
第十六條 不按興奮劑違規處理的情形
運動員因治療目的確需使用禁用清單上列出的禁用物質或方法,依照治療用藥豁免的有關規定提出申請并獲得批準的,出現本通則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不按興奮劑違規處理。
第三章證據
第十七條 舉證責任與證明標準
反興奮劑組織對其發現的所有興奮劑違規承擔舉證責任,應當舉出清晰而有說服力的證據;其證明標準應當高于優勢證據的標準,但低于排除合理懷疑的標準。
當事人就其涉嫌的興奮劑違規進行辯護或提供的具體事實進行舉證時,其證明標準為優勢證據的標準。
第十八條 證明方法
任何可靠的證據,包括運動員的自認、可靠的證人證言和書面證據、從A樣本或B樣本中得到的可靠檢測數據,或者從運動員一系列的血樣或尿樣檢測數據綜合分析出的意見等,都可以證明與興奮劑違規有關的事實。
第十九條 免證事項
與興奮劑違規有關的下列事實,不必提出證據進行證明:
(一)符合國際標準的現行有效的檢測方法或判定標準;
(二)列入禁用清單的禁用物質和禁用方法,以及對禁用物質的分類;
(三)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仲裁機構或專業體育爭議解決機構生效裁決認定的事實,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十條不利推論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席聽證會,或者在聽證會上拒絕回答與其涉嫌興奮劑違規有關的問題的,聽證會可以作出對其不利的結論。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舉證
當事人可以舉證,實驗室在樣本檢測或監管程序中出現過偏離實驗室國際標準的行為,從而可能導致出現陽性檢測結果;反興奮劑組織應當證明該偏離標準的行為并不是產生陽性檢測結果的原因。
當事人可以舉證,反興奮劑組織出現過偏離其他國際標準或反興奮劑規則的行為,從而可能導致陽性檢測結果或其他興奮劑違規;反興奮劑組織應當證明該行為沒有導致陽性檢測結果,或者不是導致興奮劑違規的實際原因。
第四章 檢查和調查
第二十二條 檢查的范圍
國家反興奮劑機構有權對所有下列運動員實施賽內和賽外興奮劑檢查:
(一)具有中國國籍的;
(二)居住在中國的;
(三)持有中國證件的;
(四)屬于中國各級各類體育組織成員的;
(五)在中國境內的。
第二十三條 檢查的主體
列入國務院體育主管部門年度興奮劑檢查計劃的檢查由國家反興奮劑機構組織實施;經國家反興奮劑機構同意,其他反興奮劑組織可以委托國家反興奮劑機構實施檢查;國家反興奮劑機構可以授權其他反興奮劑組織實施檢查。
有檢查權的反興奮劑組織可以隨時隨地對未退役運動員,包括處于禁賽期的運動員實施興奮劑檢查。
第二十四條 檢查的實施
興奮劑檢查依照檢查的程序和標準及其他有關規定組織實施,委托和授權實施的檢查還應當依照委托興奮劑檢查的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反興奮劑機構依照有關規定對檢查工作人員實施招募、培訓、資質認證、派遣、監督、考核、獎懲等方面的管理。
第二十五條 檢查計劃的制定
反興奮劑組織應當基于對運動項目的風險評估,合理考慮運動項目、運動員類別、檢查類別、樣本采集類型、檢測類型之間的優先關系,制定和實施合理、有效、靈活、有針對性的檢查計劃。
第二十六條 運動員行蹤信息
國家反興奮劑機構建立和調整注冊檢查庫,公布列入注冊檢查庫的運動員名單,并通知運動員或其管理單位。
列入國家反興奮劑機構注冊檢查庫的運動員應當依照運動員行蹤信息管理有關規定準確、及時提供行蹤信息。
行蹤信息應當嚴格保密,且只能用于以下目的:制定興奮劑檢查計劃、組織實施檢查、提供運動員生物護照或其他檢測結果的有關信息、協助調查潛在的興奮劑違規或幫助證實興奮劑違規的存在。行蹤信息不再用于上述目的時,應當予以銷毀。
第二十七條 退役運動員復出參賽
注冊檢查庫中的運動員退役后希望復出參賽,或者運動員在禁賽期間退役后希望復出參賽的,應當提前6個月向國家反興奮劑機構提交書面申請,并按規定申報行蹤信息,否則不能參加國際賽事或國家級賽事。禁賽期間退役后申請復出時剩余的禁賽期長于6個月的,提前申請的時間應當等于所剩的禁賽期。
退役運動員違規參賽的,應當取消其比賽成績及其他收益。
第二十八條 情報的收集和處理
國家反興奮劑機構應當建立情報數據庫,及時對情報進行分析和評估,為制定和實施檢查計劃提供幫助,為調查可能存在的興奮劑違規提供證據和線索。
第二十九條調查的內容
反興奮劑組織應當對陽性檢測結果、非典型性檢測結果、生物護照陽性結果和其他可能存在的興奮劑違規開展調查。
第三十條 調查的實施
運動員樣本檢測結果陽性的,運動員管理單位應當首先開展調查,提供有關證據;涉及到省級或省級以下運動隊的,有關省級反興奮劑機構應當參與、指導和監督調查;運動員本人及有關人員應當配合調查,解釋說明陽性的原因。國家反興奮劑機構審核證據,給予必要的指導和幫助;國家反興奮劑機構認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開展調查。
興奮劑檢查過程中發現當事人涉嫌興奮劑違規的,國家反興奮劑機構及其他實施檢查的反興奮劑組織應當開展調查,收集證據,確認興奮劑違規是否成立;運動員及其管理單位應當配合調查。
國家反興奮劑機構可以授權省級反興奮劑機構開展調查。
第三十一條 舉報信息的核查
反興奮劑組織接到舉報信息后,經初步核實,認為可能存在興奮劑違規的,應當進一步開展調查。其他反興奮劑組織應當及時將舉報信息和調查情況通報國家反興奮劑機構。
第三十二條 與有關單位的合作
反興奮劑組織在開展調查時,可以尋求檢測實驗室或其他有關單位的技術支持。
第五章 樣本檢測
第三十三條 樣本檢測標準和項目
國務院體育主管部門確定的具有興奮劑檢測資質的實驗室,依照實驗室國際標準檢測樣本,并報告檢測結果。
反興奮劑組織可以根據運動項目風險評估,要求實驗室適當增加或減少檢測項目。
第三十四條 樣本的使用
檢測實驗室可以向反興奮劑組織提供運動員尿液、血液或其他樣本的有關參數。
檢測實驗室經運動員書面同意,可以將受檢樣本匿名用于科學研究。
第三十五條 陽性檢測結果的確認
運動員的A樣本中檢測到禁用物質或其代謝物或標記物,而運動員放棄檢測B樣本,且B樣本未檢測的;或者B樣本被檢測,檢測結果證實了A樣本中發現的禁用物質或其代謝物或標記物的;或者B樣本被分裝到兩個瓶中,第二瓶的檢測結果證實了第一瓶中發現的禁用物質或其代謝物或標記物的,都將確認陽性檢測結果。
第三十六條 進一步檢測
在將A樣本或B樣本的陽性檢測結果通知運動員之前,國家反興奮劑機構可以隨時要求實驗室對樣本進一步檢測。
第六章 結果管理和聽證
第三十七條 結果管理權限
國家反興奮劑機構依照結果管理的程序和標準及其他有關規定,對《辦法》規定的相應檢查類型實施結果管理。
第三十八條 陽性檢測結果的審查和通知
國家反興奮劑機構收到陽性檢測結果后,應當進行審查,確認運動員信息,以及是否存在有效治療用藥豁免,或者明顯偏離國際標準從而導致陽性檢測結果的情形。
確認不存在上述情形的,應當盡快將陽性檢測結果及有關事宜通知運動員及相關方。
第三十九條 B樣本檢測和獲得實驗室文件復制件
A樣本檢測結果陽性的運動員,有權要求檢測B樣本,并獲得其A樣本或B樣本的實驗室文件復制件。
運動員應當在收到A樣本陽性通知之日起5日(指工作日,下同)內,以書面形式向國家反興奮劑機構提出是否檢測B樣本。逾期未提出,視為放棄檢測B樣本的權利。運動員放棄檢測B樣本權利的,國家反興奮劑機構可以自行決定是否檢測B樣本。
申請檢測B樣本的,運動員應當在收到B樣本檢測結果的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國家反興奮劑機構提出是否要求獲得實驗室文件復制件;未檢測B樣本的,應當在收到A樣本陽性通知的10日內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視為放棄獲得實驗室文件復制件的權利。
檢測B樣本和提供實驗室文件復制件依照結果管理程序和實驗室國際標準的要求進行,費用由運動員承擔。
第四十條 非典型性結果的審查和通知
國家反興奮劑機構收到非典型性結果后,應當進行審查,確認運動員信息,以及是否存在有效治療用藥豁免,或者明顯偏離國際標準從而導致非典型性檢測結果的情形。
確認不存在上述情形的,應當開展必要的調查,確認是否將該非典型性結果作為陽性檢測結果處理,并通知運動員及相關方。
第四十一條 生物護照結果的審查和通知
非典型性生物護照結果和生物護照陽性結果的審查由國家反興奮劑機構生物護照評估委員會依照有關規定進行;確認生物護照陽性結果的,國家反興奮劑機構應當盡快將陽性結果、判定依據及有關事宜通知運動員及相關方。
第四十二條 違反行蹤信息管理規定的審查和通知
未按規定申報行蹤信息和錯過檢查的審查依照運動員行蹤信息管理有關規定進行。國際和其他國家或地區的反興奮劑組織確認運動員未按規定申報行蹤信息或錯過檢查的,予以累計。
國家反興奮劑機構確認運動員在12個月內第一次或第二次違反行蹤信息管理規定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向運動員發出書面警告,并通知相關方。
國家反興奮劑機構確認運動員因違反行蹤信息管理規定構成興奮劑違規的,應當盡快將違規事實、判定依據及有關事宜通知運動員及相關方。
第四十三條 其他違規的審查和通知
國家反興奮劑機構確認當事人涉嫌其他興奮劑違規的,應當盡快將違規事實和理由、判定依據及有關事宜通知當事人及相關方。
第四十四條 興奮劑違規前科的確認
在通知當事人涉嫌興奮劑違規之前,國家反興奮劑機構應以適當的方式確認其是否有違規前科。
第四十五條 強制性和選擇性臨時停賽
陽性檢測結果涉及非特定物質的,國家反興奮劑機構應當立即對當事人實施臨時停賽。
陽性檢測結果為特定物質,或者可能由受污染的產品導致,或者當事人涉嫌其他興奮劑違規的,國家反興奮劑機構可以對當事人實施臨時停賽。
未被臨時停賽的當事人,在最終的處理決定作出之前,可以以書面形式向國家反興奮劑機構提出自愿接受臨時停賽。該書面意見應當及時抄送相關方。
第四十六條 臨時停賽的取消
當事人在聽證會上證實陽性很可能是某種受污染的產品導致的,國家反興奮劑機構可以取消臨時停賽的決定。
B樣本檢測結果不能證實A樣本陽性檢測結果的,國家反興奮劑機構應當立即取消臨時停賽決定,恢復運動員的參賽資格。
第四十七條 當事人退役的結果管理
涉嫌興奮劑違規的當事人,在結果管理程序開始前或進行中退役的,國家反興奮劑機構有權繼續實施結果管理。
第四十八條 聽證
當事人涉嫌興奮劑違規需要召開聽證會的,依照興奮劑違規聽證的有關規定執行。
聽證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和效率原則,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聽證會結論應當說明理由,并通知當事人及相關方。
第七章 處罰
第四十九條 個人項目取消比賽成績及其他收益
個人項目賽內檢查發生興奮劑違規的,應當取消運動員在該項比賽中所取得的成績,并收回獎牌、積分和獎金等。賽內或賽外檢查發生興奮劑違規的,還應當取消自樣本采集之日或其他興奮劑違規發生之日起,至臨時停賽或禁賽期開始前運動員所取得的所有其他比賽成績,并收回獎牌、積分和獎金等。
在賽事期間發生的或與賽事有關的興奮劑違規,賽事組織機構應當取消運動員在該賽事中取得的所有個人成績,并收回獎牌、積分和獎金等。運動員樣本采集之前的其他比賽檢測結果為陰性,或者能證明自己對違規無過錯或無疏忽的,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形的,不取消該賽事其他比賽的個人成績。
第五十條 檢測結果陽性、使用或企圖使用、持有興奮劑的禁賽期
當事人第一次構成本通則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一條規定的興奮劑違規的,基準禁賽期為:
(一)涉及非特定物質的,禁賽4年;當事人能證明不是故意違規的,禁賽2年;
(二)涉及特定物質,反興奮劑組織能證明當事人是故意違規的,禁賽4年;不能證明當事人是故意違規的,禁賽2年。
第五十一條 其他違規的禁賽期
當事人第一次構成本通則第二章規定的其他興奮劑違規的,基準禁賽期為:
(一)第八條、第十條規定的違規,禁賽4年;未完成樣本采集導致的違規,當事人能證明不是故意的,禁賽2年;
(二)第九條規定的違規,禁賽2年;運動員過錯程度較輕或有其他特殊情形的,最少禁賽1年;運動員總在即將檢查之前變動行蹤信息,或者有其他試圖逃避興奮劑檢查嚴重嫌疑的,禁賽2年;
(三)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違規,根據情節嚴重程度,禁賽4年以上,直至終身禁賽;運動員輔助人員構成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違規,涉及未成年人,且屬于非特定物質的,終身禁賽;
(四)第十四條規定的違規,根據情節嚴重程度,禁賽2至4年;
(五)第十五條規定的違規,禁賽2年;運動員過錯程度較輕或有其他特殊情形的,最少禁賽1年。
第五十二條 故意的認定
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所稱的故意是指當事人在實施某種行為時,明知該行為已經構成興奮劑違規,但仍實施該行為;或者有很高風險可能構成興奮劑違規,但仍無視該風險實施該行為。
賽內禁用的特定物質陽性,運動員能證明是在賽外使用的;或者賽內禁用的非特定物質陽性,運動員能證明是在賽外使用且與提高比賽成績無關的,不認定為故意違規。
第五十三條 直接責任人和主管教練員的禁賽期
運動員構成興奮劑違規,有直接責任人的,對直接責任人依照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如直接責任人不是主管教練員,運動員被禁賽4年以上的,給予主管教練員禁賽1至2年的處罰;運動員被禁賽4年以下或免予禁賽的,給予主管教練員警告或不超過1年的禁賽處罰。主管教練員證明自己盡到了應盡的管理責任,對興奮劑違規無過錯或無疏忽的,免予禁賽。
如未發現直接責任人,運動員被禁賽4年以上的,給予主管教練員禁賽2年以上的處罰;運動員被禁賽2至4年的,給予主管教練員禁賽1至2年的處罰;運動員被禁賽2年以下或免予禁賽的,給予主管教練員警告或不超過1年的禁賽處罰。
該主管教練員負責訓練的運動員第二次發生禁賽4年以上的興奮劑違規,終身禁賽。未成年人構成興奮劑違規的,對直接責任人或主管教練員加重處罰。
第五十四條 對違規當事人和有關人員的經濟處罰
當事人被禁賽4年以上的,并處負擔20至40例興奮劑檢測費用的處罰;被禁賽2至4年的,并處負擔10至20例興奮劑檢測費用的處罰;被禁賽2年以下或免予禁賽的,可以并處負擔不超過10例興奮劑檢測費用的處罰。
直接責任人或主管教練員被禁賽4年以上的,并處負擔40至80例興奮劑檢測費用的處罰;被禁賽2至4年的,并處負擔20至40例興奮劑檢測費用的處罰;被禁賽2年以下或免予禁賽的,可以并處負擔不超過20例興奮劑檢測費用的處罰。
第五十五條 對當事人管理單位的經濟處罰
當事人因興奮劑違規被禁賽4年以上的,對其管理單位給予警告和負擔40至80例興奮劑檢測費用的處罰;被禁賽2至4年的,對其管理單位給予警告和負擔20至40例興奮劑檢測費用的處罰;被禁賽2年以下或免予禁賽的,對其管理單位給予警告和負擔不超過20例興奮劑檢測費用的處罰。
運動員賽外檢查發生興奮劑違規的,管理單位是指該運動員的注冊單位;賽內檢查發生違規的,管理單位是指該運動員的代表單位;運動員在國家隊、國家集訓隊訓練期間或代表國家參賽期間發生違規,或者涉及到運動員共同培養的,依照《辦法》規定執行。
運動員輔助人員的管理單位是指其人事勞資關系所在的單位,或者與其簽訂了勞動合同或工作協議的單位。
第五十六條 無過錯或無疏忽
當事人證明自己盡到了應盡的注意義務,對興奮劑違規無過錯或無疏忽的,免予禁賽。
藥品或營養補劑標簽錯誤或受污染導致的陽性檢測結果,運動員輔助人員在運動員不知情的情況下對其施用禁用物質,或者運動員親友、輔助人員在運動員的飲料或食物中投放禁用物質等情形,不適用上款規定,但可以適用第五十七條的規定。
第五十七條 無重大過錯或無重大疏忽
本通則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一條規定的違規,涉及特定物質且當事人能證明自己無重大過錯或無重大疏忽的;或者當事人能證明禁用物質來自受污染的產品,且自己無重大過錯或無重大疏忽的,根據其過錯程度,給予警告或不超過2年的禁賽處罰。
上款規定之外的興奮劑違規,當事人能證明自己無重大過錯或無重大疏忽的,比照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減免處罰。當事人不能證明自己無重大過錯或無重大疏忽,但非故意違規的,根據其過錯程度減少禁賽期,但減少后的禁賽期不得少于基準禁賽期的一半;終身禁賽減少后的禁賽期不得少于8年;本通則有其他規定的除外。
第五十八條 有立功表現而減免處罰
當事人有向反興奮劑組織或有關部門提供切實協助,揭發他人、有關單位的興奮劑違規或犯罪行為,或者提供重要線索,查證屬實等立功表現的,反興奮劑組織可以酌情減少禁賽期。減少的禁賽期不得超過基準禁賽期的四分之三,終身禁賽減少后的禁賽期不得少于8年。當事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免予處罰。
管理單位有主動開展或積極配合調查,幫助反興奮劑組織發現興奮劑違規,或者揭發他人、有關單位的興奮劑違規或犯罪行為,或者提供重要線索,查證屬實等立功表現的,反興奮劑組織可以酌情減免對其的經濟處罰,并提請有關體育主管部門依照《辦法》規定減免對其的處分。
減少禁賽期的決定應當通知世界反興奮劑機構、相應的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和其他有關反興奮劑組織。
第五十九條 主動承認而減輕處罰
當事人在接到興奮劑檢查通知或涉嫌其他興奮劑違規的通知前,主動承認興奮劑違規,且該承認在當時是證實違規唯一可靠證據的,可以酌情減少禁賽期,但不得少于基準禁賽期的一半。
依照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可能被禁賽4年的當事人,向反興奮劑組織如實承認興奮劑違規的,經國家反興奮劑機構提請世界反興奮劑機構同意,可以酌情減少禁賽期,但不得少于2年。
第六十條 綜合減免
當事人同時符合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多項規定的,應當先依照第五十條至第五十七條的規定確定基準禁賽期,再依照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減少禁賽期。減少后實際執行的禁賽期不得少于基準禁賽期的四分之一。
第六十一條 第二次違規
當事人第二次構成興奮劑違規的,禁賽6個月以上直至終身禁賽;具體適用以下三者中最長的禁賽期,計算方法如下:
(一)6個月;
(二)第一次違規實施的禁賽期的一半;
(三)先將第二次違規視為第一次發生確定禁賽期,再給予該禁賽期兩倍的禁賽期。
計算第二項或第三項禁賽期時不適用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在最終確定禁賽期時可以適用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的規定。
第六十二條 第三次違規
當事人第三次構成興奮劑違規的,終身禁賽;但是第三次違規符合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規定的,或者是第九條規定的違規的,禁賽8年以上。
第六十三條 多次違規的其他規定
運動員第二次或第三次構成興奮劑違規的,對直接責任人、主管教練員和管理單位的處罰依照第五十三條至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執行。
當事人證明自己對違規無過錯或無疏忽,或者兩次違規間隔時間超過10年的,不予累計。
第六十四條 數次違規并罰
只有在當事人收到其涉嫌第一次違規的通知后,或者反興奮劑組織采取合理方式發出該通知后發生的違規,才能認定為第二次興奮劑違規;否則,應當將其視為第一次違規,并按照其中較重的一次給予處罰。
對第一次違規實施處罰后,發現當事人在第一次違規通知之前還有違規沒有處理的,不視為多次違規;反興奮劑組織應當依照累加處罰的標準,追加額外的處罰。
第六十五條 禁賽期的起算
禁賽期自聽證會之日起算;未召開聽證會的,自實施禁賽處罰之日起算。
當事人接到其涉嫌興奮劑違規的通知后,立即承認興奮劑違規的,禁賽期可以提前至樣本采集之日或其他違規發生之日起算。
自聽證會之日或禁賽處罰實施之日起實際執行的禁賽期,不得少于原禁賽期的一半,禁賽期已按第五十九條第二款予以減少的除外。
聽證或興奮劑管制過程中出現不應歸責于當事人的延誤的,禁賽期可以提前至樣本采集之日或其他違規發生之日起算。
第六十六條 禁賽期的折抵
當事人被臨時停賽或自愿接受臨時停賽,并遵守臨時停賽規定的,臨時停賽期應當折抵禁賽期。臨時停賽生效之前的任何時期不得折抵禁賽期。
集體項目中,運動隊的禁賽期自聽證會之日或實施禁賽處罰之日起算。運動隊的臨時臨賽期應當折抵禁賽期。
第六十七條 禁賽期禁止參加有關比賽和體育活動
處于禁賽期的當事人不得以任何身份參加任何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全國性體育社會團體及其會員單位舉辦或授權舉辦的比賽或其他體育活動,以及其他政府資助的比賽或其他體育活動,反興奮劑組織開展或授權開展的反興奮劑教育項目除外。但是,禁賽期超過4年的當事人,在執行4年禁賽期后,可以作為運動員參加違規項目以外其他項目的省級以下賽事。
處于禁賽期的運動員應當繼續接受興奮劑檢查。
第六十八條 恢復訓練
處于禁賽期的運動員在禁賽期滿前可以歸隊訓練,或者使用政府所屬或資助的體育場館設施進行訓練;恢復訓練的時間按四分之一的禁賽期計算,最長不超過2個月。
第六十九條 禁賽期間違規參賽的后果
處于禁賽期的當事人違反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應當取消其比賽成績及其他收益,繼續執行剩余的禁賽期,并追加與原禁賽期相同的新禁賽期。新禁賽期可以由反興奮劑組織酌情調整。
第七十條 集體項目違規的處理
集體項目中,運動隊一名運動員涉嫌興奮劑違規的,除對該運動員作出處理外,還應當對該隊進行目標檢查。
運動隊有兩名以上運動員在賽事期間構成興奮劑違規的,除對違規運動員等實施處罰外,還應當給予該隊扣除積分,取消某場比賽或該賽事的資格,或者其他適當的處罰。
賽事組織機構可以在賽事規則中規定比上款更為嚴厲的處罰。
第八章 爭議解決
第七十一條 爭議解決事項
依照本通則作出的以下決定,可以申請裁決:
(一)是否構成興奮劑違規的決定;
(二)對興奮劑違規的處理決定;
(三)導致結果管理或處罰程序無法進行,或者超過法定期限未對興奮劑違規作出處理的決定;
(四)反興奮劑組織作出的不將陽性檢測結果或非典型性結果按照違規處理的決定,或者進行調查后不予追究違規的決定;
(五)臨時停賽的有關決定;
(六)治療用藥豁免的有關決定;
(七)是否減少禁賽期的決定;
(八)其他依照有關規定可以申請裁決的決定。
第七十二條 申請爭議解決
涉及國際賽事或國際級運動員的決定,當事人及相關方不服的,可以向國際體育仲裁院申請裁決。
涉及其他賽事或其他當事人的決定,當事人及相關方不服的,可以向國家興奮劑爭議解決機構申請裁決。
國家興奮劑爭議解決機構的設立辦法和裁決規則另行規定。
第七十三條 審查范圍
國家興奮劑爭議解決機構應當就原決定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規則等有關問題進行全面審查,不受原決定審查范圍的限制。
第七十四條 不停止執行
國家興奮劑爭議解決機構裁決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國家興奮劑爭議解決機構另有決定的除外。
第九章 通知、保密和公開
第七十五條 通知
國家反興奮劑機構依照第十五條規定禁止興奮劑違規人員從事運動員輔助工作的,應當事先公布被禁止從事運動員輔助工作的人員名單,并通知上述人員。上述人員對該決定不服的,可以在得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國家反興奮劑機構作出書面解釋說明。
國家反興奮劑機構依照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三條的規定通知當事人及相關方的,通知內容應當包括運動員的姓名、管理單位、運動項目、賽內檢查或賽外檢查、樣本采集日期等信息,以及實驗室檢測結果、涉嫌興奮劑違規的事實、理由和判定依據。
相關方包括國務院體育主管部門、有關地方體育主管部門、運動員所屬的全國性體育社會團體、運動員管理單位等。
第七十六條 公布當事人身份信息
國家反興奮劑機構在通知涉嫌興奮劑違規的當事人及相關方之后,可以公布當事人的身份信息。
在國家反興奮劑機構公布之前,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涉嫌興奮劑違規的有關信息。
第七十七條 公布處理決定
國家反興奮劑機構應當在興奮劑違規處理決定備案之日起20日內公布該處理決定,包括運動員的姓名、管理單位、運動項目、構成的興奮劑違規及判定依據、最終的處理結果等信息。
處理決定提交國家興奮劑爭議解決機構裁決的,應當在作出裁決之日起20日內公布。
處理決定公布在國家反興奮劑機構網站上的期限不少于當事人的整個禁賽期;無禁賽期或禁賽期少于1個月的,期限不少于1個月。
聽證會結論或國家興奮劑爭議解決機構裁決認定當事人不構成興奮劑違規的,國家反興奮劑機構公布處理決定應當取得當事人的認可。
第七十八條 保護未成年人
當事人為未成年人的,一般不公布其身份信息和處理決定,或者酌情公布部分信息。
第七十九條 保密和公開評論
反興奮劑組織基于反興奮劑目的,收集、使用或公布當事人的隱私,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本通則的規定。
反興奮劑組織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公開評論未決興奮劑違規的具體事實,但是可以在合理、必需的范圍內對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公開評論做出回應,或者對程序和專業知識進行一般性描述。
第八十條 信息統計和交流
國家反興奮劑機構應當每年公布反映其興奮劑管制活動的統計數據報告,可以適時發布反興奮劑工作的有關數據。
國家反興奮劑機構實施的興奮劑檢查和結果管理的信息,應當提交世界反興奮劑機構。
第十章 附則
第八十一條 承認
國際和其他國家或地區的反興奮劑組織開展的檢查、檢測、結果管理、聽證、處罰等反興奮劑工作,不違反我國法律、法規的基本原則和本通則,并符合《世界反興奮劑條例》的,予以承
認,并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十二條 參加比賽的動物
有動物參加的運動項目的反興奮劑規則,由有關賽事組織機構或體育社會團體參照本通則制定。
第八十三條 時效
興奮劑違規的追訴時效自違規實際發生之日起為期10年,逾期不予追究。反興奮劑組織已經通知當事人或以合理方式發出通知的,不受追訴時效的限制。
第八十四條 規則的協調統一
本通則未盡事宜,有我國法律、法規、規章或其他專門規定的,依照有關規定執行;無規定的,參照《世界反興奮劑條例》及有關國際標準執行。
全國性體育社會團體、全國性賽事組織機構等反興奮劑組織應當廢止或修改與本通則不一致的章程、規定,并依照本通則制定自己的反興奮劑規則。
第八十五條 以上、以下的界定
本通則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八十六條生效時間
本通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名詞解釋
運動員:體育社會團體注冊運動員,以及參加政府舉辦、授權舉辦或資助的體育比賽或賽事的運動員。
運動員輔助人員:為運動員參加體育訓練和比賽等提供幫助、指導的人員,包括教練員、隊醫、領隊、科研人員等。
運動員生物護照:對一些因使用禁用物質或禁用方法而波動的人體生物指標進行長期不定期的監測,通過指標的變化判斷運動員是否使用了禁用物質或禁用方法。
當事人:涉嫌或被證實構成興奮劑違規,依照本通則的規定可能受到處罰的個人和組織。
直接責任人:除當事人外,直接導致興奮劑違規發生的個人和組織。
主管教練員:實際負責運動員訓練的教練員。
企圖:有目的地預謀,并采取實質性步驟實施某種行為。
持有:占有、支配、保管、控制禁用物質或禁用方法的狀態;購買禁用物質或禁用方法的,視為持有。
篡改:以阻礙、誤導、欺騙、干擾等不正當的行為,改變結果或妨礙正常程序的進行。
交易:走私、販賣、非法運輸或向他人非法提供禁用物質或禁用方法。
施用:采取不正當的方法,使運動員攝取、注射或以其他方式使用禁用物質或禁用方法,出于真實有效的治療目的或有其他合法理由的除外。
陽性檢測結果:實驗室在運動員的樣本中發現禁用物質或其代謝物或標記物的檢測報告。
生物護照陽性結果:生物護照評估委員會認為,運動員生物護照檢查結果異常,需要運動員進行解釋說明的意見。
非典型性結果:實驗室認為需要反興奮劑組織進一步調查,才能確認是否為陽性檢測結果的報告。非典型性生物護照結果:生物護照評估委員會認為,運動員生物護照檢查結果異常,不需要運動員進行解釋說明,但需要反興奮劑組織進一步調查的意見。
樣本:為實施興奮劑檢查而采集的任何生物材料。
檢查:興奮劑管制的組成部分,包括制定興奮劑檢查計劃、通知受檢運動員、樣本采集和存放,以及將樣本傳送至實驗室等環節。
注冊檢查庫: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或國家反興奮劑機構制定的需要優先進行興奮劑檢查的運動員的名單,被列入注冊檢查庫的運動員需要按規定申報行蹤信息。
目標檢查:挑選興奮劑違規風險較高的特定運動員實施興奮劑檢查。
比賽:一場單一的比賽或單項體育競賽,例如一場籃球比賽、運動會田徑單項決賽等。
賽事:賽事組織機構舉辦的一系列單一比賽的組合,例如奧運會、全國運動會、全國游泳錦標賽等。
賽事期間:根據賽事組織機構的規定,從賽事開始到賽事結束的時間。
賽內:除非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或賽事組織機構另有規定,賽內是指從運動員計劃參加比賽前12小時開始,到比賽和與比賽有關的樣本采集結束的期間。
賽外:任何非賽內的時間段。
國際賽事:由國際奧委會、國際殘疾人奧委會、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洲際、地區性賽事組織機構或其他國際體育組織作為其管理機構的,或者任命技術官員的賽事或比賽。
國際級運動員: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確定的參加國際賽事的運動員。
國家級賽事:全國性體育社會團體舉辦或授權舉辦的賽事或比賽。
集體項目:比賽過程中允許替換隊員的運動項目,例如足球、籃球等項目,田徑接力項目、射擊團體項目等不是集體項目。
個人項目:集體項目之外的運動項目。
受污染的產品:含有禁用物質但在其標識上未注明的產品;或者無明顯標識,無法確認其是否含有禁用物質的產品。
違規前科:當事人過去曾經構成興奮劑違規。
基準禁賽期:暫不考慮當事人的立功表現或主動承認,只考慮其過錯程度和情節嚴重程度等確定的禁賽期。
過錯:當事人應當預見某種情形但因疏忽大意而未能預見,或者輕信可以避免但未能避免。
無過錯或無疏忽:當事人證實自己的確不知道,即使極其謹慎也不可能知道自己曾使用或被他人施用了禁用物質或方法,或者以其他方式構成了興奮劑違規。對于檢測結果陽性,運動員還應當證實禁用物質是如何進入其體內的,未成年人除外。
無重大過錯或無重大疏忽:當事人證實自己雖有過錯或疏忽,但自己的過錯或疏忽不是導致興奮劑違規的主要原因,或者與興奮劑違規關系不大。對于檢測結果陽性,運動員還應當證實禁用物質是如何進入其體內的,未成年人除外。信息公開選項:主動公開國家體育總局辦公廳2014年12月1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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