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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8-04-24 16:03:06
關于北京2022年冬季奧林匹克運動會申辦委員會(以下簡稱冬奧申委)申辦標志和會徽的知識產權保護事宜,現公告如下:
一、冬奧申委標志包括:北京2022年冬季奧林匹克運動會申辦標志(以下簡稱申辦標志)和冬奧申委會徽(以下簡稱會徽)。
申辦標志,由藝術化書法體漢字“冬”及英文“beijing2022”、“applicantcity”字樣組成。
會徽,由藝術化書法體漢字“冬”及英文“beijing2022”、“candidatecity”字樣和奧林匹克五環圖案組成。
二、根據中國法律、法規和國際奧委會相關規定,冬奧申委為申辦標志和會徽的權利所有人。
三、冬奧申委擁有申辦標志和會徽完整的著作權和特殊標志權,并已獲得北京市版權局頒發的作品登記證書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發的特殊標志登記證書。
四、任何機構或個人向國家有關部門申請取得任何相關權利(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域名權)時,均不得與申辦標志及會徽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五、根據國際奧委會頒布的《奧運會申辦城市行為準則》及相關奧林匹克規則,任何機構或個人均不得為商業目的(含潛在商業目的,或商業與公益共存的雙重目的,下同)使用會徽。為商業目的使用會徽,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以下列方式使用會徽:
(一)將會徽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
(二)將會徽用于服務項目中;
(三)將會徽用于廣告宣傳、商業展覽、營業性演出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四)銷售、進口、出口含有會徽的商品;
(五)制造或者銷售會徽;
(六)可能使人認為行為人與冬奧申委之間有贊助或者其他支持關系而使用會徽的其他行為。
六、任何機構或個人凡為商業目的使用申辦標志,均需事先納入冬奧申委財務及市場開發計劃,得到冬奧申委許可后,以冬奧申委贊助者身份,訂立冬奧申委市場開發贊助暨知識產權使用許可合同后,方可按照合同約定的范圍、方式、時間有償使用申辦標志。
前款所述贊助者,包括加入財務及市場開發計劃的各贊助企業,不包括紀念品制造商、特許生產商、特許銷售商、冬奧申委物資與服務的采購對象,不包括演出、賽事、展覽或其它活動的承辦與協辦機構。
七、將申辦標志及會徽用于非商業目的,必須明顯區別于商業行為,不得為企業(不含奧林匹克市場開發贊助計劃參與者)或經營者提供商業機會或廣告宣傳,不得與商業廣告相鄰使用。
八、任何機構或個人在任何情況下,均應維護申辦標志與會徽的合法性、嚴肅性,遵守有關申辦標志、會徽的技術標準和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將申辦標志、會徽進行拆分、歪曲、篡改或其它變形使用,不得將申辦標志、會徽作為其他圖案的組成部分使用。
九、若發現任何侵犯申辦標志、會徽知識產權的行為,冬奧申委將提請有關部門依法查處,并追究侵權人的法律責任。
冬奧申委歡迎任何機構和個人舉報侵犯申辦標志、會徽知識產權的行為。冬奧申辦接受舉報的電子郵箱為dongaoshenwei@beijing-2022.cn。
特此公告。
北京2022年冬季奧林匹克運動會申辦委員會
2015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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