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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3-26 19:16:37
3月22日至23日,新會法院通過遠程視頻方式依法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高某周等9人涉嫌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非法占用農用地、尋釁滋事、敲詐勒索、故意毀壞財物、破壞生產經營罪一案。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高某周自2014年1月21日擔任江門市新會區睦洲鎮龍泉村委會主任后,先后糾集被告人李某漢等人,將上述人員安排在村委會內任職,形成以被告人高某周為首要分子的犯罪集團,長期把持龍泉村委會村務,以維護村委會合法權益為名,通過有組織地實施尋釁滋事、敲詐勒索、故意毀壞財物、破壞生產經營等違法犯罪活動,打擊競爭對手,排擠、報復不配合其工作的村干部、村民。
被告人高某周為鞏固其在村委會中的勢力和威信,利用其擔任龍泉村委會主任的權力,通過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非法占用農用地等違法犯罪方式處理村委會土地,獲取大量非法資金,以維持村委會每年分紅,并對不服從其管治的村民以暫扣分紅款作為威嚇手段。同時,被告人高某周違反農村“三資”管理規定,對村委會財務實行“坐收坐支”,造成村委會賬目混亂,大量資金去向不明,又違規發放村干部補助、獎金,違規建設道路、橋梁、辦公樓、牌樓等。
在被告人高某周的組織、策劃下,該犯罪集團多次在龍泉村委會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是惡勢力犯罪集團。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高某周等人強拿硬要或任意損毀、占用私人財物,情節嚴重,敲詐勒索,數額巨大,故意損壞私人財物,數額巨大,出于個人目的破壞生產經營,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情節特別嚴重,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農用地,數量較大,造成農用地大量毀壞。
上述被告人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破壞生產經營罪、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非法占用農用地罪。
被告人高某周等人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犯罪集團,被告人高某周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其余被告人在部分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此外,新會檢察院、該案部分被害人另分別向新會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此次庭審合并審理。
該案案情復雜,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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