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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7-01 00:00:00
為建立健全全省群眾體育重大風險管控機制,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依據《安全生產法》《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標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等法律法規和規定,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管控對象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公共體育場館、高危險性體育項目活動經營場所、大型群眾性體育競賽活動。
二、風險控制
(一)公共體育場館、高危險性體育項目活動經營場所、大型群眾性體育競賽活動組織者(以下統稱各單位)是重大風險管控的責任主體。各單位要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開展排查、辨識、分析、確認、控制、消除或降低安全風險:
一是建立風險排查機制,明確風險排查范圍,全面排查危險源;
二是明確風險辨識方法,對排查出的危險源進行識別;風險辨識可參考《廣東省安全生產領域風險點危險源排查管控工作指南》提供的方法開展。
三是組織專業技術力量進行風險分析,判斷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和危害后果嚴重程度;
四是明確風險分級標準,根據風險分析結果評價確認風險等級;
五是科學設置風險控制措施,突出重大風險的有效控制;
六是常態化實施風險排查、辨識、分析、確認、控制,建立風險清單,根據風險消除或降低情況動態更新風險清單。
(二)各單位要突出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高度關注人群聚集活動,聚焦場館建筑物架構,消防通道、電源電路等危險源因素評定安全風險等級。風險等級從高到低劃分為重大風險、較大風險、一般風險和低風險四個級別,分別用紅、橙、黃、藍四種顏色標示。
(三)各單位要根據風險評價結果,針對風險特點,從組織、制度、技術、應急、操作、教育等方面對風險進行有效控制。對存在重大風險的生產經營系統、區域或崗位,要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強化危險源監測和預警,并及時制定措施,明確責任部門、人員,實施重點管控。對無法有效管控的重大風險,應當依法及時采取停產、停業等措施,撤離現場作業人員及影響范圍內的人員,劃定禁區,防止重大風險失控引發事故。
(四)各單位要根據風險辨識、分析、評價及控制情況形成風險清單。風險清單要按照《廣東省安全生產領域風險點危險源排查管控工作指南》的要求制定,至少標明風險類別、名稱、特征、位置、責任主體、控制措施等情況。
(五)各單位要在醒目位置和重點區域設置重大風險公告欄,制作崗位風險告知卡,標明風險名稱、主要風險因素、可能引發事故類型、事故后果、管控方法、應急措施、報告方式以及責任單位、責任人、聯系方式等內容。對存在重大風險的工作場所、崗位和有關設施、設備,設置明顯的風險警示標志。
(六)各單位要每季度定期向屬地體育行政部門報送風險清單。存在重大風險的,體育行政部門要每月向屬地縣級應急部門報送一次風險管控情況,詳細報告管控措施及效果。
三、監督管理
(一)各級體育部門要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對不同等級風險確定不同的監督檢查頻次和內容,實施差異化監督管理。必要時,可委托有關專業技術服務機構或聘請專業技術人員協助監督檢查。
(二)各級體育部門要將重大風險、較大風險列為監督檢查的重點,重點檢查各類單位是否落實本方案第二點規定的職責。對一般、低風險,可以采用“雙隨機”的方式實施監督檢查。
(三)各級體育部門要建立重大風險管控掛牌警示制度,每年的1月15日和7月15日前,要通過本級體育部門網站、微信公眾號或政府公眾網向全社會公布本行業領域重大風險及其管控情況、內容,促進各類單位有效管控、降低安全風險。掛牌警示期為12個月。
(四)重大風險管控掛牌警示期間,縣級體育行政部門要每月至少一次、地級以上市體育行政部門要每6個月至少一次、省體育局每年至少一次對公共體育場館、高危險性體育項目活動經營場所和年內即將舉辦的大型群眾性體育競賽活動舉辦的管控重大風險情況實施抽查。掛牌警示期滿后,重大風險降低為較大風險的,由省體育局摘牌,不再實施掛牌警示。風險等級未降低的,由省體育局繼續掛牌警示。
(五)各級體育行政部門要建立風險預警機制,利用主流媒體、微信等及時發布風險預警信息,提出管控要求,加強預警事項落實監督檢查。
(六)各級體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本行業重大風險管控情況的監督檢查,消除、降低和控制重大風險,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七)各級體育部門要將采集本地區風險信息,錄入廣東省安全風險分級管控信息系統,并定期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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